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部署安排,现就进一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城市公共交通载客量大、运行强度高,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深刻认识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客流密集、环境封闭的特殊性,系统高度集成、协同联动的复杂性,以及运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守牢安全底线,从严从实抓好运营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围绕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压紧压实部门、企业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强化齐抓共管,形成有效合力。一是强化运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轨道企业(集团)及所属运营单位(以下称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明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岗位、制度和操作步骤。坚决防止简单将安全责任委托运营分(子)公司、委外公司导致的安全责任转移和弱化。二是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运营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部署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等重点工作。三是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安全责任落实。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要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各投资主体安全责任、风险分担,坚决防止责任不清、安全投入不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脱轨相撞、保护区结构破坏、大客流踩踏,城市公共汽电车火灾爆炸、大型城市公交车辆高处坠落等重大安全风险,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风险辨识不充分、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加大重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地落到位。一是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按照规定健全完善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客运、维护等规定和要求,细化到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单元、岗位和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等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一企一库、一岗一册、一线一台账”。二是强化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要求,严格执行行车客运组织、养护维修等制度要求,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异物侵限、保护区违规作业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风险防控,强化跨江桥梁、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强化车辆定期检验检测管理,重点关注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情况,强化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管理;加强驾驶员健康状况监测,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三是强化公共安全防范能力。督促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监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公共安全防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夹人动车、冒进信号等影响运行安全的情形,加强对运营单位行车客运组织的监督指导,切实保障运营安全。一是强化行车组织规定落实。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严格落实调度命令发布与执行相关规定,明确正常、非正常及应急情况下各项行车组织安全要求。二是强化大客流管控。加强重点车站客流监测和分析研判,明确大客流控制预警、风险管控措施及解除条件。三是强化客流组织衔接。结合车站布局、换乘流线等条件,加强行车组织与客流组织衔接,优化线路运营时间、列车停站时间、行车间隔、换乘站不同线路运力匹配等关键参数,防止车站客流过度聚集。四是强化行车瞭望观察。督促驾驶员加强行车瞭望,强化对仪表、指示灯、显示屏的显示和线路状态、列车在站作业情况等的观察,严禁臆测行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道岔失表、弓网冲突、设施设备故障等问题,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设施设备养护制度和规程,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有关规定,强化轨道线路检查、钢轨探伤、道床路基、站区结构巡查监测,及时评估结构病害损伤并做好加固修复;强化车辆、信号系统、接触网(轨)、道岔、站台门以及电源等涉及安全的设施设备运行监测和养护维修;强化对电扶梯等特种设备的运行监控,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投入运营前,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及其配套规范开展安全评估,切实做到前提条件不具备不予评估、技术指标不达标不予通过、评估问题未整改不予载客运营。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工可、初设批复等安全评估前提条件,对以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等名义变相建设的地铁、轻轨线路不满足初期运营前提条件要求的,不得开展安全评估。要针对部分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人员能力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导致后期运营维护资金保障不足等问题,不断强化运营安全保障。一是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完善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停运机制,细化停运标准。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时,要坚决及时停运,严禁驾驶员冒险作业、涉险运营。二是强化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就轨道企业(集团)及所属运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出相关建议,确保相关负责人胜任岗位要求;要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将外包、劳务派遣等人员与本企业员工统一纳入规范管理,严把能力关,严格持证上岗。三是强化维护资金保障。要推动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维护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科学有序代际更新,坚决防止因设备大中修、技术改造等资金不到位导致设施设备带病运行。要督促轨道企业(集团)及所属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运营险性事件和事故,深入分析事发过程及原因,亲自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将防范措施及时修订到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应急预案中。应急预案要与城市综合应急预案衔接,切实理顺职责,优化应急决策程序。要扎实做好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接近实战的无脚本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演练实效。要督促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事件分析和教训汲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督促。各地要按规定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和事故信息,以及运营过程中设施设备功能性能、生产施工工艺等存在的共性缺陷和问题及时报部,以便行业汲取教训、共同应对,有效杜绝同类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和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从严从实抓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通过交通运输传播扩散。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省份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部。同时,督促本辖区内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研判城市轨道交通维护资金保障、运营保护区管理等安全风险,形成问题清单于4月底前向城市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并报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